姓名: | 坚鹏 | |
领域: | 人力资源 企业战略 生产管理 运营管理 商业模式 | |
地点: | 广东 深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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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最有代表性的是谢平的观点。谢平、邹传伟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提出互联网金融是“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更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其又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体现在四个方面:支付方式、渠道、投融资方式、金融机构。这种观点鉴了莫顿的金融功能理论,更多是从企业扮演的金融功能和社会价值的层面来进行分类,谢在其著说中对互联网金融可以涉及的金融功能进行了限定,即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 这种定义方法有一定的科学性。因为在漫长的金融进化过程中,无论商业上的形式有多少创新,金融机构扮演的金融功能是不变的。当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风起云涌,也只不过是长期以来传统金融机构长期没有满足市场需求而致使的。比如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支付方式,实现了线下支付到线上支付的转移,手机的普及使得第三方支付在支付手段上有了新的发展。二维码、条码、卡片扫描等各种移动终端的支付手段在不断创新。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产品销售,也对交易时间和空间进行了扩展,实现金融产品销售“无限制”。互联网金融也使得间接融资渐渐被直接融资的方式取代,主要通过P2P借贷平台、众筹平台和大数据网络小额贷款平台实现。P2P具备高效、投资门槛低、收益率高降低信息不对称等核心竞争力。股权众筹利用在平台出让股权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少数人筹集投资数额,以实现自己的创业融资的目的。众筹摆脱了以往战略投资者或者财务投资者的分类,众筹投资人实际上也是众筹项目的受益人、消费者。多元身份的交叉、更迭使得互联网方式的众筹更加开放。 不过谢平的观点比较理想化,无法解释真实的行业。按照谢平的定义,目前的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伪互联网金融”;几乎没有平台可以做到“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 罗明雄在编著的《互联网金融》一书中提出“任何涉及到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 、众筹、在线理财、在线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这种定义将互联网金融的外延过分扩大,按其说法,目前市面上的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只要涉足互联网,均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这两种定义方法各有利弊,但总的来说都能从某个角度来解读互联网金融。 2015年7月18号中央银行为首的十大部委推出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并将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这种定义方法对市面上的意见进行了折中, 虽然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进行了罗列式分类,但只是监管层面的考量。从金融市场的创新层面讲,互联网金融主要基于互联网解决次级融资用户和长尾投资用户的资金融通和信息匹配的问题,其所服务的次级融资用户以及长尾投资用户是传统金融机构通常难以覆盖的群体。 以上分类方法都都主要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本身去进行分类,并没有考虑传统金融机构进军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难易程度。在此,建立传统金融机构进军互联网金融评价模型,来更加科学地评价传统金融机构进军互联网金融的难易程度,为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转型提供一个重要的方法和工具。 如下表所示: 表3-1 传统金融机构进军互联网金融难易程度评价表
传统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表自我评价本公司进军的互联网金融具体模式的难易程度,以提高本公司转型互联网金融的成功概率。 ***实战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转型升级、战略管理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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